《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6年修改通报)》9月1日起正式施行,首次强制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
2026年7月13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2026年第13号公告,公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6年修改通报)》,该规则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通报》首次将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纳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全面覆盖普通机动海船与高速船,标志着国内海船安全监管步入智能化法定管控新阶段-。
《修改通报》适用于船长20米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覆盖范围包括:普通机动海船(客船、油船、气体运输船、化学品液货船及各航区货船)和高速船(高速客/货船)。针对不同船型,《修改通报》明确了分阶段安装要求。非机动船、非自航的起重船和挖泥船等工程船、港作拖轮、在规定安装截止日期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停止营运的船舶可免于安装。无驾驶台等确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船舶,经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后可免于安装。
在技术标准方面,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必须满足海事局《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指南(1.0)》及其最新版本要求。客船、油船、气体运输船、化学品液货船及高速客船的视频监控设备应覆盖全部规定处所;其他货船可仅覆盖驾驶室场景。系统应能通过4G、5G、卫星网络或其他通信方式将监控数据实时传送至岸基管理平台。安装前应将电气系统图、布置图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安装完毕后须经船舶检验机构对效用进行确认。该规则的实施是继2025年3月发布《技术指南(1.0)》、2026年3月发布《全国客船危险品船智能监控管理系统数据对接规范1.0》之后,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从试点应用到全面强制配备的关键一步。
📌 转发免责声明
以上资讯整理自公开网络媒体、政府部门网站及行业平台,仅供行业交流与信息参考之用。资讯内容不代表本整理方立场,亦不构成任何法律或合规建议。资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请以原始发布平台及官方文件为准。转发时请注明来源,如有侵权或异议,请及时联系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