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电使用管理新规实施
交通运输部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对岸电使用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三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两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靠泊不足规定时间的鼓励使用岸电。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码头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分布位置、操作规程、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船舶应当在靠泊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船舶受电设施的配备情况以及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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