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防治新规正式公布,11月1日起施行,新型燃料供受作业首次纳入监管
10月16日,交通运输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7号)对外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背景是:今年3月12日《生态环境法典》颁布、8月15日起施行,与此同时《规定》所依据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步废止,相关制度经完善后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因此需对《规定》作相应修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项:一是增加船舶新型燃料污染防治管理要求,将天然气、甲醇、氨能等燃油以外的其他燃料供受作业一并纳入监管范畴,明确"燃油以外其他燃料供受"属于受监管的有关作业活动;二是补充船舶材料管理要求,明确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并经检验合格;三是完善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管理要求,规定相关排放及操作应按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并规范如实记录,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保留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保留3年,压载水记录簿在船保留2年、期满后由公司再保留3年;四是加强清洗舱等高频作业的管理,要求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洗舱、清舱、驱气、置换作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通航密集区、航道等重要区域并制定应急计划。同时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船舶拆解活动为船舶水上拆解。此外还压缩审批时限:船舶定期适载申报审批由7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单航次作业审批由2日调整为24小时。
(来源:新浪财经、交通运输部)
本资讯内容来自公开媒体及官方渠道,整理时间为2026年10月16日,仅供行业交流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决策建议;政策、数据、时间节点等以官方原文为准。转发请保留本声明。
